(一)加强顶层引导“力”
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是激发企业主动性、推动院校积极性、降低合作风险性的重要主体。为了促进产教融合型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办学,首要的问题是化解政府行为冲突。
首先,加强政府的设计力。政策设计是政府从高度高位推动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关键。第一,健全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标准。一是探索差异化的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标准。企业所属行业类型不同,所涉及的薪酬等级、职业岗位、生产方式、原始投入、设施折旧也就存在差异,最终表现为不同行业企业在资本投入与效益获取上的差距。在遵循基本培育条件的原则上,根据各行业企业具体的投入与收益设计差异化的认定标准,将企业投入成本与获得收益的比值确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标准的一个重要维度。二是认定标准要具有发展性。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的资质条件按照顺序可划分为三个维度:基本资格条件、建设运行状态、建设成效。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标准一定是在基本资格条件之上进行的再拔高,必须强调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的过程以及取得的成效。第二,构建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成效评价指标体系。科学的成效评价指标体系既能为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成效评价提供标准,也为各省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评价工作提供了权威指南,还为后期建设提供了经验参考。为此,应该针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总体规划与内容,找准评价的重点、要点,立足企业教育责任履行情况与“双主体”协同育人情况,突出建设过程,关注建设中的机制运行与建设后的价值生成。
其次,严格政府的执行力。政策执行力能够提升企业对产教融合政策的信任与维护,激发企业内在动机,降低企业的短期牟利行为。第一,促进横向部门间的耦合,构筑稳定有效的协同体系,防止制度冲突。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是由多部门合力才能完成的复杂工程,只有各部门在制度设置上没有矛盾与冲突,且在资源投入、利益回报上相差不多时,才会配合默契。一是发挥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协调沟通作用。联席会议由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九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给予了各成员单位提出各自利益诉求的机会,也为各部门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搭建了平台。联席会议在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研究解决职业教育重大问题,加强部门间的耦合性与适应性上发挥着重要的中介作用。二是对各职能部门进行目标管理。将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列为各部门的重点工作。统一的目标可以重塑各部门的理念认识,唤醒各部门的建设责任与发展使命。第二,疏通纵向部门间的适应,防止制度真空。地方层面、院校层面要做好产教融合型企业遴选与建设的制度创新与政策供给。国家层面的遴选条件与建设内容只是一个大的框架,具体到各省市,要依据区域发展特色与学校发展现状,严格筛选相关指标,出台适应上级政策的补充性说明和实施细则,形成个性化、特色化的地方实践。
再次,强化政府的监督力。监督管理是推进企业长效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关键一环。第一,建立企业监督机制。一是完善产教融合型企业退出机制。政府应设立专门的督察组织,通过调研走访、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建设培育期内的企业进行动态跟踪。对于在人才培育、技术创新、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国际交流等方面有显著贡献的企业给予充分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机会;对具有违规行为、失信行为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和相应惩处。二是加强监督管理。将企业发布“产教融合工作年度报告”的要求规范化、制度化、透明化,督促企业按年、季、月向社会主动公示,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备,约束企业行为。第二,建设智能化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监督管理平台。一是对原有平台进行更新升级,开发监督管理新功能,将全国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状态以及成效纳入同一平台。二是构建新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动态追踪平台。将产教融合型企业申请、遴选、资格复核、认定评选、建设内容、运行现实、获得成效、奖励惩处、退出警示等多个关联事项“打包”,放置同一平台上,信息公开透明。
(二)强化企业获得“利”
企业作为社会化人才培养的重要场所,其通过内化、群化和融合等方式凝结在个体身上的“附加值”是任何正规学校教育都不能替代的。为了有效促进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应该保证企业获得一定的政策利和经济利,从而化解企业面临的利益冲突。
首先,落实企业的政治“利”。企业的政治“利”即企业获得的政策福利,政策“利”的获取是企业创造育人价值的前提。第一,落实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激励政策。政策的如期落实与贯彻执行约定了企业的价值创造、保障了企业的价值获取。一是政策激励应在关注“硬投入”的同时兼顾“软投入”,对企业的投入进行全方位激励。当前的政策文件对产教融合型企业投资额认定集中在资金、设施、设备等“硬”投入上,而对人力资源、知识、管理、技术等“软”投入的激励不足。激励范围的窄化导致激励政策不能全面调动企业的优势。调查显示,虽然企业以资金、设施、设备为主的硬投入比较容易测算,但以“人”为基础,以隐形的无形资产和资产使用权的“软性集合”更受职业学校的看重,也是当前企业投资职业教育最为普遍的投入方式。因此,对企业的软性投入进行投资额量化以及印发关于企业软性投入的补充性激励政策是调动企业积极性的重要之策。二是打破以政府为主体的单一激励局面,将行业、学校、企业均纳入激励主体之列,通过上下激励、双向激励、内外激励取得更多的“意外之喜”。第二,出台针对特定行业企业的专项补贴政策。目前来看,制造类企业的投入成本是最高的,在接收院校学生和教师到企业进行实习实践时,对设施设备的损耗也是显而易见的。一些企业为了延长设施设备的使用周期,会降低设备及材料的损耗成本,采取一些事前控制的形式,很少或根本不让学生和教师参与技能性的生产任务。为了达到学生和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的真实目的,对企业在设施设备方面造成的损耗进行一定的专项补贴,是激发企业更大合作热情、更深合作意愿的外在驱动,也是提高学生实习实训与教师企业实践效果的有效途径。为确保政策激励的有效性,政府应建立专门组织对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尽可能避免企业骗取政府补贴的行为。调研发现,校企联合申报项目的资金是单方面批复给学校的,企业无权关涉,而学校在具体使用中往往倾向于与非生产性教育机构合作,此种行为极大地限制了生产性企业的参与。为此。政府部门审批项目专项资金给生产性企业是激活企业参与动力的另一重要策略,并且要通过专款、专用、专门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精确性。
其次,保障企业的经济“利”。企业的经济“利”即企业通过参与职业教育获得一定的资本增量。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重点是让企业的资本存量产生“增值”效益,在保值的基础上实现资本升值。第一,明晰校企双方的“权”“责”“利”。确保企业享有与责任相匹配的权益是其从政策驱动走向行为自觉的前提、是唤醒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办学责任意识、激发企业办学主人翁意识、匡正企业职业教育育人主体地位的关键一招。一方面要明确产权的流动。企业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投入公办院校办学,应该承认企业对学校的产权,并以合同的形式加以明确。在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企业还应该具有对学校财产的继承权及转让权等。同时明确企业资产增量,企业投入资本产生增量是激发企业持续投入资本的关键。另一方面构建完善的风险共担机制。企业抗风险能力的提高有利于充分唤醒其投资职业教育意愿,而要提升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就需要对校企合作的目标、内容、过程进行刚性约定,规范各主体的行为。如规定校企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问责清单和责任机制,减少各主体机会主义行为等。第二,校企合作开发特殊项目,降低企业的机会成本与沉没成本。企业在育人过程中的人力资本专用性不能得到保障,企业投资外部性就会进一步加剧“形式化”参与的合理性,即将育人行为只是作为对产教融合契约精神的遵循,对契约的履行成为一个“选择项”。如此,校企合作开发具有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体现企业专业技能特色的合作项目,保障校企育人的专用性成为激发企业内在动力的重中之重。此外,文化场域中的企业氛围与团队精神是减少和避免学生中途流失产生的沉没成本与学生实习转就业挽留成本的主要因素。建构优秀的企业文化是留住人才的根本,企业要创建以人为中心的文化场域,重视人才、关心人才、理解人才、尊重人才,从而步入“育人—留人—用人”的理想境界。
再次,提高企业的社会“利”。企业的社会“利”即企业基于社会认同获得的声誉资本,其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内在动力,也为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注入了生机。企业要获得声誉资本就须改变“以利为本”的经营哲学,为营造与形成企业办学的社会舆论基础而努力。第一,企业要坚持“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双创造的发展理念。产教融合型企业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传统企业,也不是纯粹的非营利性组织,而是在撷取经济价值的同时兼顾社会价值创造的新型组织形态。企业只有正确认识到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双重价值”,才能培育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良好习惯,降低企业的失信风险。企业的经济价值创造与社会价值创造并不是相悖的两种行为,经济价值为社会价值的创造提供了资本、劳动力、管理等支撑性要素,社会价值为经济价值的获取提供了更高的社会声誉,促进了企业经济活动的高阶发展。第二,企业要全盘考量,根据自身能力与特点做出理性投资。理性投资是企业对成本收益考量后做出的“合理、合规、合法”的决策行为,决定了企业是寻利还是寻租、是投机还是投资。产教融合型企业一定是经济实力较强、经营状态良好、社会责任感高且有较大的市场竞争力的“良性”企业,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及可造性是企业选择成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基础性条件,也是企业规避“生产导向”行为策略、获得社会认可、提高声誉资本的前提和基础。
(三)巩固职校发展“理”
职业学校严格遵循教育逻辑是产教融合型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核心要求,而这需要彰显职业学校的学术权力,增大办学自主权,并要求学校将产教融合作为自身发展的基本遵循。
首先,“治理”。政府在职业教育办学中的“缺场”与“越场”均会影响产教融合项目的开展,如何有效发挥政府监管的力量,是职业学校进行高质量产教融合项目的核心议题。第一,建立完善的产教融合项目质量监督机制,探索全过程评价。完善的质量监督机制是有效考核校企协同育人成效,避免产教融合项目流于形式的重要保障。上级教育部门对校企合作的行政性评估应该将观测点放在实质性取得的成果上。第二,强化产教融合项目质量监督主体力量,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价主体的作用,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介入能够加速推动职业院校从威权管理向分权治理的格局转变,推动政府从“全能政府”向“有限责任政府”转变,推进职业教育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转型。单一的政府行政评估体制下,行政色彩明显,加之缺乏相关的制度与体制设计,与职业教育密切相关的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质量评估中的话语权明显不足。单一的市场化评价,市场逐利气息强烈,容易忽视职业学校“非市场主体”的身份,而对职业学校的办学特殊性造成负面影响。由此可见,职业学校产教融合成效的评价既不能完全依靠权威式管理的政府机构,也不能依赖市场化管理的行业企业,选择介于纯粹政府与完全市场之间的第三方中间组织进行其建设成效评价是最为合适的举措。
其次,“制理”。建立完善的校企合作运营机制是保障校企合作的重要保障。目前,职业学校校企合作育人制度尚不健全,集中体现在校企合作的治理机制、合作发展机制不完善,资源整合能力孱弱。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需要校企双方在制度上形成协同效应,才能取得总体效果。为此,职业学校需要建立一套更完善、更稳定、更有效的校企合作制度体系。第一,建立产教深度融合统筹督导机制。可由省级政府牵头,联合区域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共同组建产教融合协调组织,负责统筹区域内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申报、遴选、运行、管理、监督、评价,打通职业学校之间的界域壁垒,提高区域内职业学校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人才培养与产业的匹配度。第二,建立产教深度融合的协调联动机制。协调联动机制为校企合作提供了稳定的结构框架,有助于形成校企信息对称的创新局面,以此实现校企利益互惠,消解对企业利益置若罔闻的校企疏离状态。公立职业学校作为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内部管理、薪酬制度、员工晋升等都需要遵循事业单位的相关制度,要深化校企合作就需要双方主体就以上制度进行双向构建与优化。
再次,“知理”。“知理”要求职业学校更新办学理念。第一,要转变认知,改变校企关系结构。传统的校企合作关系结构往往是“两张皮”,职业学校迫于招生与人才培养的压力,利用“人情”关系依附于某一企业;而企业碍于社会声誉的“建构”与人情的“难推辞”被动参与。为了适应经济结构转型对职业教育发展的新要求,推动校企深度融合,职业院校需要改变认知惯习,摆脱以往“求合作”的心态,树立“校企命运一体”的发展观,深化彼此之间的依赖关系、促进彼此共生发展。第二,要创建品牌意识,提高职业学校育人水平与技术创新能力。一是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现“教育链”与“产业链”融合。两链融合需要关注两个维度,第一是标准维度。标准是“两链”融合的基础,建立校企双方共同尊重、共同认可的教育标准是教育链对接产业链的前提基础,包括教学标准、专业标准、课程标准、实习实训标准、企业岗位标准、企业生产环境标准等。第二是内容维度。内容融合是整体融合,涉及目标内容、教学内容、过程内容以及评价内容的融合。校企通过价值取向的重组、教学内容的重构、教学过程的重置、教学评价的重估实现校企的深度融合。二是职业学校科研范式的转型。基于市场需要优化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是深化产教融合的重要突破口。职业学校科研的“有效”状态理应是强调应用属性,以市场需求为研究缘起、以教学创新为研究旨归、以市场转化为研究目的。